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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275號
TNDV,99,司促,28275,201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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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275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富即豊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建富即豊亞企業社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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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