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即被 告 Q○○ R○○ P○○ X○○ T○○ S○○○ B○○ A○○ F○○ g○○ U○○ V○○ 子○○○ 午○○ 宙○○ 玄○○ 未○○○ f○○ O○○ K○○ d○○ e○○ a○○ c○○ b○○ Z○○ L○○ 辰○○ 卯○○ 丑○○ 酉○○○ 寅○○ 甲○○ 丙○○ 丁○○ 乙○○ 戊○○ 巳○○ 己○○ C○○ h○○○ Y○○ 辛○○ 天○○ D○○ 黃 ○ N○○ M○○ I○○ 申○○ 壬○○ 癸○○ E○○ 戌○○ 庚○○○ 地○○ 亥○○ 宇○○ W○○○ H○○ G○○ J○○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7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7,920元」。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應增列「J○○ 住臺南縣新營市○○里○鄰○○路56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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