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林世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友上公司未依約給付租金,而依兩造間簽訂之「標準廠房分層分戶租賃契約書」第10條第2 項規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違約金,惟被告友上公司究係未依約給付何時起至何時止之租金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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