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5號債 務 人 謝筑貞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債 權 人 臺南縣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債務人謝筑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陳正芳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陳正芳律師就債務人謝筑貞聲請清算事件,前 經本院於 99年8月12日以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經斟酌本件管理人有收取屬於清算 財團之財產、收受移交清算財團之財產簿冊及依債權人會議 之決議從事清算財團財產之變價、分配並提出最後分配完結 報告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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