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19號
TNDV,98,執消債更,19,20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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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9號
債 務 人 黃婉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 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復為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 及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復按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而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 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年3月27日金管銀 (六)字第09700529720號函核准在案;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 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 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 核准在案,並據其提出公司設立登記表為憑;另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保留資產及保留負債以外之信用卡業務資產、 負債及營業,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1日金 管銀控字第09900009760號函核准在案,此合先敘明。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20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經本院函文通知所有債權人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表示同意; 其餘債權人則係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 書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從而,上開更生方案並 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書面之可決。然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 每月薪資收入約有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有其員工在職 證明申請書及薪俸袋在卷可參。又核其所列載之生活必要支 出合計為 9,911元,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尚屬合理。 再觀諸本件債務人係以每月薪資所得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之 餘額後,再多提少許款項而提出每月一期,共96期,每期清 償金額為11,500元,債務人並同意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 期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是可認其已盡清償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 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 方案。另並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至債務人原 提出之更生方案就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誤 載之部分,本院併依職權更正如下所示之更生清償分配表,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月為一期,共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11,500元。(債權人各按其│
│ 債權比例分配受償如下「更生清償分配表」所示。) │
│2.為利更生方案之履行,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應相互聯繫。債務人並應自本認│
│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且經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
│ 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匯款帳戶,匯│
│ 款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另債權人亦應於上開繳款日前向債務人陳│
│ 報指定匯款帳戶、帳號,以供履行更生方案之用,逾期未陳報致債務人繳│
│ 款所生之必要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惟如係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
│ 則不在此限。 │
│3.清償比例:44.52%。 │
│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479,810元。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104,000元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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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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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滙豐(台灣)商業銀│ 101,031 │ 4.07% │ 468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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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683,819 │ 27.58% │ 3,17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423,009 │ 17.06﹪ │ 1,96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167,086 │ 6.74﹪ │ 77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93,383 │ 7.80﹪ │ 89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20,661 │ 0.83﹪ │ 95 │
│ │限公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175,230 │ 7.07﹪ │ 813 │
│ │限公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277,638 │ 11.19﹪ │ 1,28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98,894 │ 3.99﹪ │ 459 │
│ │限公司 │ │ │ │
├──┼─────────┼─────┼─────┼────────┤
│ 1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339,059 │ 13.67﹪ │ 1,57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2,479,810 │ 100﹪ │ 11,500 │
├────────────┴─────┴─────┴────────┤
│三、備註欄 │
├─────────────────────────────────┤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 │
└─────────────────────────────────┘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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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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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