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2號
債 務 人 毛麗芬
代 理 人 張清富律師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 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 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復為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及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復按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申請許可承 受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負
債及營業,並變更中文名稱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亦分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 年3月4日金管 銀外字第09900010830號及99年3月16日金管銀外字第099000 89230號函核准在案,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1376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函文通知所有債權人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其中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表示同意(債權比例合計為24 .57%);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 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因逾期表示意見或不為確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狀未明確表明是否同意),依上開規定視為同 意(債權比例合計為 12.21%);其餘債權人則係不同意債 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 附卷可稽,從而,上開更生方案並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書面 之可決。然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係燒烤店時薪制服務人員 ,每月薪資收入約有新臺幣(下同)16,640元,其與前配偶 育有二名子女,惟其前配偶因生意失敗另積欠龐大債務,故 須獨力扶養子女等情,有其薪資單、前配偶之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調查筆錄及本院依職權調閱 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表在卷可參。再觀諸本件債務 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係以每月為一期,共 96期,第1期 至40期每期清償金額為6,000元,第 4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 金額為8,000元,第 61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0,000元( 子女成年後之扶養費挪作清償之用)之更生償債方案,債務 人並同意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可認其已盡 清償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 63 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條文之 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至債務人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就各債 權人之債權金額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誤載之部分,本院併依 職權更正如附表一更生清償分配表所示,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月為一期,共96期,第1期至40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6,000元,第41期│
│ 至第 60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8,000元,第61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
│ 台幣10,000元。(債權人各按其債權比例分配受償如下「更生清償分配表」│
│ 所示。) │
│2.為利更生方案之履行,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應相互聯繫。債務人並應自本認可│
│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且經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
│ 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匯款帳戶,匯款手續│
│ 費用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另債權人亦應於上開繳款日前向債務人陳報指定匯│
│ 款帳戶、帳號,以供履行更生方案之用,逾期未陳報致債務人繳款所生之必│
│ 要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惟如係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則不在此限。│
│3.清償比例:53.08%。 │
│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431,914元。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60,000元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 │第 1期至│第41期至│第61期至│
│ │ │ │比例 │第40期可│第60期可│第96期可│
│ │ │ │ │分配之金│分配之金│分配之金│
│ │ │ │ │額 │額 │額 │
├──┼──────┼─────┼───┼────┼────┼────┤
│ 1 │花旗(台灣)│ │ │ │ │ │
│ │商業銀行股份│ 64,034 │ 4.47%│ 268 │ 358 │ 447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澳商澳盛銀行│ │ │ │ │ │
│ │集團股份有限│ 82,938 │ 5.79%│ 347 │ 463 │ 579 │
│ │公司台北分公│ │ │ │ │ │
│ │司 │ │ │ │ │ │
├──┼──────┼─────┼───┼────┼────┼────┤
│ 3 │萬泰商業銀行│ 500,451 │34.95%│ 2,097 │ 2,796 │ 3,49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229,612 │16.04%│ 963 │ 1,283 │ 1,604 │
│ │公司 │ │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287,759 │20.10%│ 1,206 │ 1,608 │ 2,010 │
│ │公司 │ │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91,948 │ 6.42%│ 385 │ 513 │ 642 │
│ │公司 │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80,369 │ 5.61%│ 337 │ 449 │ 561 │
│ │公司 │ │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 94,803 │ 6.62%│ 397 │ 530 │ 66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1,431,914 │ 100% │ 6,000 │ 8,000 │10,000 │
├─────────┴─────┴───┴────┴────┴────┤
│三、備註欄 │
├──────────────────────────────────┤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 │
└──────────────────────────────────┘
附表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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