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570號
TNDM,99,聲,1570,201009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丁○○○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
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捌拾元及象棋壹副(參拾貳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丁○○○乙○○甲○○等 四人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十五時許起,在臺南縣鹽 水鎮舊營里舊營一之一號「秋蘭檳榔攤」之公眾得出入場所 ,以象棋把玩俗稱「象棋自摸」之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 十六時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象棋一副(三十二顆 )及賭資共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元。前揭犯罪事實,業 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四人犯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條之第一項之賭博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 條,以九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七八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惟上開扣案之象棋一副(三十二顆)及賭資二百八 十元,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將上開扣案之象棋一副(三十二顆 )及賭資二百八十元,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四人前因上開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於九十九年八月 十七日以九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七八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 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四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象棋一副(三十二 顆)係被告丙○○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另上開扣 案賭資二百八十元,則為在賭檯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四人 於警詢時供陳在卷,並有刑案現場照片八幀附卷(詳警卷第



四六頁至第四九頁)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 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