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151
、15987號、99年度偵字第3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二人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 4月30日凌晨 ,由被告乙○○駕駛渠承租之車牌號碼 0412-JJ號自小客車 ,搭載同案被告甲○○行駛至臺南縣七股鄉玉成村 9號前空 地時,見被害人黃文章所有之車牌號碼801-QW號附吊桿大貨 車平放在該處且無人看管,遂由同案被告甲○○持足以傷害 他人生命身體之鐵片(長度約10公分)啟動該大貨車而竊取 之,得手後再由同案被告甲○○駕駛該大貨車、被告乙○○ 駕駛上開承租之自小客車跟隨於後方,再於當日 4時許,共 同前往臺南縣麻豆鎮港尾里魚塭旁空地,見被害人李明樺放 置在該處之鋼板無人看管,遂共同以上開大貨車之吊桿將鋼 板 8塊吊起而竊取之,得手後即分別駕駛上開大貨車及自小 客車前往高雄縣大寮鄉,並由同案被告甲○○於回程路上聯 絡同案被告丙○○為之牙保後轉售高雄縣大寮鄉「瑞隆資源 回收場」負責人李隆和,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 321條 第1項、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竊盜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9年 9月1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 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一紙在卷可按,依據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