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09號
SLDM,91,訴,109,200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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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起訴書誤
  載為曾燕貞 癸○○
  )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十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癸○○(起訴書誤曾燕貞,應予更正)自民國 (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起,在 位於台北市○○區○○路二段三六O號之台北市立至善國中教務處辦公室,自任 會首,招募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三個民間互助會(以下簡稱甲會、乙 會、丙會,每期會款、會員人數、起迄期間、開標日期、標會方式皆詳如附表一 所示),每次以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詎其於八十七年下半年,因家中債務無法 周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擅自於標單上偽造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之活會會員簽名署押各一枚,分別標單上書寫偽填競標利息金額(新臺幣, 下同)而偽造準私文書,並出示於到場參與投標之會員行使之,均獲致得標(開 標後不實之標單均遭癸○○丟棄),足以生損害於附表編號一所示各活會會員: (一)就甲會部分,連續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於上址以其會首身份 及主持開標之機會,先後未得活會會員黃秀梅、蔡芙蓉、丁○○之同意,偽填渠 等名義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標息數額於標單,向其他會員宣稱係黃某等人 競標而得標,須交付會款云云。(二)就乙會部分,連續於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七 所示時間,於上址以其會首身份及主持開標之機會,先後未得活會會員丁○○、 汪迪隸、步定豪、季珍珍之同意,偽填渠等名義及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七所示之標 息數額於標單,向其他會員宣稱係李某等人競標而得標,須交付會款云云。 (三)就丙會部分,連續於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一所示時間,於上址以其會首身 份及主持開標之機會,先後未得活會會員卯○○、丙○○、辛○○、庚○○之同 意,偽填渠等名義及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一所示之標息數額於標單,向其他會員 宣稱係羅某等人競標而得標,須交付會款云云,致被冒標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均 不知有詐,陷於錯誤而按期如數交付會款,得手後供己償債、繳會款,致生損害 於被冒標及尚活會之互助會員。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互助會將結束時,丁○○等人 發現活會會員仍較剩餘之互助會期多,始知受騙。二、案經會員丁○○、甲○○、乙○○、子○○、壬○○、庚○○、己○○、寅○○ 、丙○○、辛○○、戊○○、丑○○、卯○○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癸○○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甲 ○○、乙○○、子○○、壬○○、庚○○、己○○、寅○○、丙○○、辛○○、



戊○○、丑○○、卯○○等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甲會、乙會、丙會所 示之互助會會單各一紙、切結書、同意書影本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癸○○偽填會員名義標單,並填上欲標取之利息,依習慣係表示標取會款, 此標單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文書論,而被告癸○○偽造該等標單並 持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暨偽造後持以行使,其偽造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癸○○,以一冒標 行為向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一行為觸犯多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人起訴事實已有載明,僅係漏引刑法第 五十五條)。又被告癸○○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時間 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皆屬連 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癸○○ 行使偽造之標單冒標以詐取財物,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 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癸○○之品行、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法、受害活會會員之人數、所詐得之金額 ,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未與部分活會會員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又被告歷次偽造之標單,業於投標後丟棄而滅失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明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漢 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簡稱 會 款 會員(連會首) 會期 開標日期 備註一 甲會 新台幣 十七會 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 每月一日 內標 (下同) 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二萬元
二 乙會 二千元 三十七會 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 每月一日 外標 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及十五日
三 丙會 一萬元 二十四會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每月一日 內標 至八十八年十月一日
附表二
編號 會別 冒標日期 被冒標會員 被 詐 騙 會 員 備註
一 甲會 八十八年 黃秀梅 丁○○(二會)、 標息二千二百元, 三月一日 甲○○、汪迪隸、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蔡芙蓉、壬○○、 一萬七千八百元(
陳書耕、己○○、 二萬元減標息二千
庚○○、黃秀梅、 二百元),共詐得
子○○、林錫明、 二十一萬三千六百
等十二會 元(一萬七千八百
元乘活會會次十二
人)
二 甲會 八十八年 蔡芙蓉 丁○○(二會)、 標息二千二百元, 七月一日 蔡芙蓉、壬○○、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己○○、庚○○、 一萬七千八百元(
子○○、汪迪隸等 二萬元減標息二千
八會及黃秀梅(前 二百元),共詐得
遭冒標一會) 共計 十六萬二百元(一
九會。 萬七千八百元乘活
會會次九人)
三 甲會 八十八年 丁○○ 丁○○(二會)、 標息二千五百元, 八月一日 壬○○、己○○、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庚○○、子○○、 一萬七千五百元(
汪迪隸等七會及 二萬元減標息二千
黃秀梅(前遭冒標 五百元),共詐得
一會) 十五萬七千五百元
蔡芙蓉(前遭冒標 (一萬七千五百元
一會) 乘活會會次九人)
共計九會。




以上甲會部分共計詐得五十三萬一千三百元
四 乙會 八十八年 丁○○ 丁○○(三會)、 標息二百元, 三月十五日 汪迪隸(二會)、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汪志強(三會)、 二千元(外標),
寅○○(二會)、 共詐得五萬二千元
卯○○(三會)、 (二千元乘活會會
陳藝文、壬○○、 次二十六人)
子○○、簡志如
丑○○、戊○○、
乙○○、顏志豪
辛○○(三會)、
步定豪、季珍珍
二十六會
五 乙會 八十八年 汪迪隸 丁○○(前遭冒標 標息二百三十元, 六月一日 一會加二會活會,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計三會) 二千元 (外標),
汪迪隸(二會)、 共詐得四萬六千元
汪志強(二會)、 ( 二千元乘活會會
寅○○(二會)、 次二十三人 )
卯○○(三會)、
辛○○(三會)、
壬○○、子○○、
簡志如、丑○○、
戊○○、乙○○、
步定豪、季珍珍
二十三會
六 乙會 八十八年 步定豪 丁○○(前遭冒標 標息二百二十元, 六月十五日 一會加二會活會,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計三會) 二千元 (外標) ,
汪迪隸(前遭冒標 共詐得四萬六千元
一會加一會活會, ( 二千元乘活會會
計二會)、 次二十三人 )
卯○○(三會)、
辛○○(三會)、
寅○○(二會)、
汪志強(二會)、
壬○○、子○○、
簡志如、丑○○、
戊○○、乙○○、
季珍珍、步定豪等




二十三會
七 乙會 八十八年 季珍珍 丁○○(前遭冒標 標息二百五十元, 八月十五日 一會加二會活會,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計三會,汪迪隸 ( 二千元(外標),
前遭冒標一會 ) 共詐得四萬元(二
步定豪(前遭冒標 千元乘活會會次二
一會) 十人)
寅○○(二會)、
卯○○(二會)、
辛○○(三會)、
壬○○、子○○、
簡志如、丑○○、
戊○○、乙○○、
季珍珍汪志強
二十會
以上乙會部分共計詐得十三萬二千元
八 丙會 八十七年 卯○○ 辛○○(二會)、 標息一千三百元, 二月一日 庚○○、劉明英、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丁○○(二會)、 八千七百元(一萬
甲○○、丙○○、 元減標息一千三百
卯○○(二會)、 元),共詐得十七
黃秀梅、曾文欽、 萬四千元(八千七
穎娟(二會)、 百元乘活會會次二
子○○、丑○○、 十人,公訴人誤算
吳玉琴金新秋、 十八萬二千七百元
戊○○、陳書耕。 )
總計活會二十會
(不含會首癸○○
公訴人誤算為二十
一會)
九 丙會 八十七年 丙○○ 辛○○(二會)、 標息一千二百元, 六月一日 丁○○(二會)、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穎娟(二會)、 八千八百元(一萬
子○○、金新秋 元減標息一千二百
庚○○、丑○○、 元),共詐得十四
吳玉琴、丙○○、 萬九千六百元(八
卯○○(前遭冒標 千八百元乘活會會
一會加一會活會) 次十七人,公訴人
戊○○、曾文欽、 誤算為十五萬八千
黃秀梅,總計十七 四百元)




會(不含會首曾燕
真公訴人誤算為十
八會)
十 丙會 八十八年 辛○○ 辛○○(二會)、 標息一千二百元, 五月一日 卯○○(前遭冒標 向每活會會員詐得
一會加一會活會) 八千八百元(一萬
丙○○(前遭冒標 元減標息一千二百
一會)、庚○○、 元),共詐得六萬
子○○總計七會( 一千六百元(八千
不含會首癸○○公 八百元乘會員七人
訴人誤算為八會) ,公訴人誤算為七
萬四百元)
十一 丙會 八十八年 庚○○ 辛○○(前遭冒標 標息一千元,向每 六月一日 一會加一活會、共 活會會員詐得九千
二會)丙○○(前 元(一萬元減標息
遭冒標一會)、 一千元),共詐得
卯○○(前遭冒標 六萬三千元(九千
一會加一會活計二 元乘活會會次七人
會)、子○○。總 公訴人誤算為七萬
計七會(不含會首 二千元)
癸○○公訴人誤算
為八會)
以上丙會部分共計詐得四十四萬八千二百元(公訴人誤算為三十萬零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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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