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8年度,366號
TNDM,98,交易,366,2010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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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3
8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民 事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台南市東區區公所99年 7月14日南東民字第0990017766號函檢送請求撤回告訴狀1份 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國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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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