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936號
TPDV,99,除,1936,201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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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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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9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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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期日│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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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邦燕 初執蕙│90年1月9日│未載 │8,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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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