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986號
TPDV,99,重訴,986,2010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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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86號
原   告 申○○
被   告 壬○○
      法務部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巳○○
被   告 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亥○○
被   告 天○○
      丙○○
      庚○○
      台灣高等法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最高法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戌○○
被   告 檢察總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寅○○(特偵組檢察官)
      子○○(特偵組檢察官)
      己○○(特偵組檢察官)
      宙○○(特偵組檢察官)
      辰○○(特偵組檢察官)
      酉○○(特偵組檢察官)
      午○○(特偵組檢察官)
      黃○○(特偵組檢察官)
      癸○○(特偵組檢察官)
      戊○○(特偵組檢察官)
      地○○(特偵組檢察官)
      玄○○(特偵組檢察官)
      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宇○○
被   告 丑○○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乙○○
      丁○○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 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另有最高 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回復被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重 上訴字第1號判決理由,檢察官依預算法規定,特別費編列 為首長二級業務費用,被告壬○○捐款新臺幣(下同)6808 萬元,為因私支出,詐領特別費1117萬元原狀,回復被告最 高法院應更正廢棄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被告 壬○○貪污無罪、臺灣高等法院96度矚重上訴字第1號刑事 判決被告壬○○貪污無罪、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 1號刑事判決被告壬○○無罪,發回更審原狀,賜判被告壬 ○○、檢察總長、特偵組檢察官、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天○○丙○○庚○○、應連帶返還原 告、被告公共利益1117萬元等云,核其所訴均無民事上請求 權,顯無勝訴可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2項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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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