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69號
TPDV,99,重訴,369,201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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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王卓鈞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三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孟訓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佰貳拾肆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稱被告法定代理人畢孟 訓等人因系爭採購案遭檢察官以非法買賣、持有子彈等起訴在 案,本件訴訟應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8 號刑事 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云云。查本件訴訟之裁判,並非以前 開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自不符首揭要件,本 件自無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合先敘明。
另原告起訴原係基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政府 採購法第59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后述款項,此有起訴 狀在卷,嗣於訴訟中追加招標文件第5.5.1條第2款之約定及不 當得利規定為請求權,此亦有本院民國99年8月5日、99年9月1 4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憑,是原告均係基於兩造間有關后述 系爭採購案所生爭執涉訟,該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院自應准許,附此敘明。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於94年間委託台灣銀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94年度449 支高性能衝鋒槍採購案」,被告因參與系爭採購案 於94年12月13日,向原告申請取得生產國泰國之樣彈進口許可 同意書,然被告因無法如期進口樣彈而不能參與投標,遂於94 年12月間與訴外人辛立仁朱道政達成協議,約定被告以新台 幣(下同)500 萬元代價,購買辛立仁朱道政所經營緯駿貿



易有限公司(下稱緯駿公司)經原告同意進口投標所需樣彈二 千粒,緯駿公司則退出系爭標案不得參與投標。詎被告竟於94 年12月27日,繳付押標金224 萬元後,持緯駿公司之樣彈進口 提單混充自己之樣彈進口提單參與系爭採購案,於94年12月28 日樣槍試射通過後,以4427萬9482元標得系爭採購案,押標金 依約定轉作履約保證金,兩造於同年月29日簽約後均已履約, 履約保證金亦已發還被告。嗣被告法定代理人畢孟訓、緯駿公 司、辛立仁朱道政等因圍標系爭採購案及非法買賣、持有子 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起訴在案 。是被告借用緯駿公司之樣彈進口提單等證明文件標得系爭採 購案,依招標文件第5.5.1條第2款約定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 2項第2款規定,原告得向被告追繳押標金224 萬元。另被告以 支付緯駿公司500 萬元利益之方式,促成系爭採購案之簽訂, 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之規定,原告得將500 萬元利益 自契約價款中扣款,而原告業已給付被告全部價款,被告受領 500 萬元扣款部分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500 萬元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724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以:被告為參與系爭採購案,於94年12月13日,向原告 申請取得生產國泰國之樣彈進口許可,惟被告無法如期自泰國 進口樣彈,乃以500 萬元向緯駿公司購買樣彈兩千粒,經會同 原告領取後,依投標須知規定存入警察機械修理廠,並持緯駿 公司所交付收貨人為被告之樣彈進口提單標得系爭採購案,被 告係支付代價取得進口提單,並非向緯駿公司借用進口提單參 與採購案。且系爭採購案標的係槍枝,並未包括試測子彈,招 標文件亦未限制樣彈必須由被告自行進口,原告亦知被告所附 進口提單為真,且非由被告所進口,被告所持樣彈進口提單上 記載來源係美國,為原告同意緯駿公司自美國所進口,與被告 向原告申請由泰國進口不同,原告知之甚詳。縱認子彈不得轉 讓,但僅原告能取得子彈所有權,移轉提單之行為實無違法問 題,且提單係被告支付對價由緯駿公司合意移轉予被告,被告 自無借用他人證件投標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不符,原告向被告追繳押標金224 萬元,尚有未合。另 緯駿公司雖有進口樣槍及樣彈,但其未參與系爭採購案第一次 招標,顯見緯駿公司並無投標之意思,被告亦非支付費用而要 求緯駿公司不得參與投標,系爭採購契約成立與被告支付予緯 駿公司之對價無關,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規定請 求被告支付500 萬元,為無理由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於94年間委託台灣銀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系爭採購案, 被告於94年12月13日,向原告申請取得生產國泰國之樣彈進口 許可同意書,嗣被告並未自泰國進口樣彈,為兩造所不爭執, 有招標文件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94年12月間以500 萬元代價,購買緯駿公司經原告同意 進口投標所需樣彈二千粒,並取得該進口提單,為兩造所不爭 執,有進口提單在卷足憑。
㈢被告於94年12月27日,繳付押標金224 萬元後,持緯駿公司之 樣彈進口提單參與系爭採購案,於94年12月28日樣槍試射通過 後,以4427萬9482元標得系爭採購案,押標金約定轉作履約保 證金,兩造於同年月29日簽約後均已履約,履約保證金已發還 被告,為兩造所不爭執,有投標文件在卷可證。㈣被告法定代理人畢孟訓、緯駿公司、辛立仁朱道政等因圍標 系爭採購案及非法買賣、持有子彈等,經士林地檢署起訴在案 。且被告因持緯駿公司之樣彈進口提單標得系爭採購案,經原 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將被告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被告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出申訴遭駁 回,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登記,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 年度訴字第536 號判決駁回在案,為兩造所不爭執,有該起訴 書、判決在卷足證。
兩造之爭點:
本件兩造爭執之爭點為:㈠被告是否借用他人證明文件標得系 爭採購案?㈡被告是否以支付緯駿公司500 萬元利益之方式, 促成系爭採購案之簽訂?亦即原告得否主張該500萬元利益自 契約價款中扣款?
㈠有關被告借用緯駿公司進口提單標得系爭採購案部分:⒈按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 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 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政府採購法府採購法第31 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系爭採購案招標文件第5.5.1條第2 款亦有相同之約定,有招標文件在卷可稽。
⒉查系爭採購案投標文件2.2.3⑷、3.3.1⑴⑶、9 分別約定,投 標廠商應準備樣槍(含子彈暨附屬配備)進口證明文件及內政 部警政署(後勤組)出具之保險收據;樣槍(含試射用子彈二 千粒暨附屬配備)。申請程序:廠商進口樣槍(含試射用子彈 二千粒暨附屬配備)應填具申請表向內政部警政署提出申請, 樣槍(含試射用子彈二千粒暨附屬配備)均應為新品,其報關



日期應於本案招標公告之後,且附有海關進口證明文件。報價 :本案不訂底價,報價應不逾4428萬元。此有該投標文件在卷 足憑。是依上開約定,投標廠商於系爭採購案公告後,必須向 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樣槍及樣彈之進口許可,並於投標時檢附海 關進口證明文件,均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核屬投標之必 要文件。
⒊次查,被告為參與系爭採購案,曾向原告申請取得生產國泰國 之樣彈進口許可同意書,為兩造所不爭執。然被告因無法如期 自泰國進口樣彈而不能參與投標,於94年12月間與緯駿公司約 定被告以500 萬元代價,購買緯駿公司經原告同意自美國進口 投標系爭採購案所需樣彈二千顆以及該樣彈之進口提單,並持 美國海關出具樣彈二千顆之進口提單,以4427萬9482元標得系 爭採購案,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有該進口報單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34頁),堪認被告持緯駿公司所交付向美國海關取得 之進口提單作為被告進口樣彈之證明文件,作為參與投標系爭 採購案之資格證件,屬於借用他人證件參與系爭採購案。而被 告於投標時所繳付之224 萬元押標金,於得標後已依契約轉作 履約保證金,且原告於被告履約完畢後已將履約保證金發還被 告,亦如前述,堪認系爭採購案押標金已發還被告。則原告主 張依招標文件第5.5.1條第2款之約定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 2 項第2款規定,其得向被告追繳押標金224萬元,自屬可取。㈡有關被告以支付緯駿公司500萬元利益之方式,促成系爭採購 案之簽訂而構成不當得利部分: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 條定有明文。次按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 ,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 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 、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違反前2 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 契約價款中扣除。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2、3 項亦定有明文 。
⒉另查,原告就系爭採購案之報價,訂為不超過4428萬元,已如 前述。而被告於94年12月間與緯駿公司約定以500 萬元代價, 購買緯駿公司經原告同意自美國進口投標系爭採購案所需樣彈 二千粒,並持美國海關出具樣彈二千粒之進口提單,在緯駿公 司未參與投標情形下,以4427萬9482元標得系爭採購案,亦如 前述,堪認被告係以支付緯駿公司500 萬元利益之方式,在緯 駿公司未參與投標情形下,促成系爭採購案之簽訂,自屬違反 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 項之規定,則原告主張其依政府採購法



第59條第3項規定,將該500萬元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即屬 可取。故被告受領原告給付系爭採購案之價款,其中500 萬元 已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主張其依民法第179 條規 定,得請求被告返還500萬元,自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借用緯駿公司標得系爭採購案,以及 被告以支付緯駿公司500 萬元利益之方式,促成系爭採購案之 簽訂,其得主張該500 萬元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款,請被告返 還500 萬元不當得利部分,為可採,被告所辯,均無可取。從 而,原告依招標文件第5.5.1條第2款之約定和政府採購法第31 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以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7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符合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2項之規定,應予准 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聲請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 字第198 號刑事卷宗,及被告聲請調閱系爭採購案之資格審查 表、評選記錄評分表等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勝負之 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酌,附此敘明。
兩造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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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