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24號
TPDV,99,重訴,224,20100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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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 年8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 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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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