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Lehman Brother
s Commerc.
法定代理人 Paul Jere.
Edward Si.
Patrick C.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洪紹恒律師
複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陳宇莉律師
鍾元珧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杜偉成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費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
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係依據哪一國法律所設立登記,並提出該設立登記資料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到院。
㈡說明原告與美商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間之關係為何(諸如係如
同我國公司法規定之母公司及子公司、總公司及分公司抑或
係其他情形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