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85號
TPDV,99,重訴,185,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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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Lehman Brother
      s Commerc.
法定代理人 Paul Jere.
      Edward Si.
      Patrick C.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洪紹恒律師
複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陳宇莉律師
      鍾元珧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杜偉成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費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
  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係依據哪一國法律所設立登記,並提出該設立登記資料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到院。
 ㈡說明原告與美商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間之關係為何(諸如係如
  同我國公司法規定之母公司及子公司、總公司及分公司抑或
  係其他情形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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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