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4號
原 告 富霖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2,5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11,1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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