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404號
TPDV,99,訴,3404,2010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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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4號
原   告 富霖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2,5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11,1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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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霖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