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589號
TPDV,99,訴,2589,201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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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89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芳騰、吳淑惠、郭惠貞劉維翰王許招治
吳英華劉張由美劉庸麟胡宏發馬傲英馬憶芬馬文龍
吳劉春美、游陳碧銀游麗華、游柒海、游金榮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原告雖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繳納部分裁判費
,惟查,系爭房屋經送請鑑定結果,其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3
32萬元(其中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街16巷13弄9號3樓至
6樓建物部分均為166萬元;另同巷弄11號2樓、3樓、5樓、6樓建
物部分則均為167萬元),有葉美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
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216元,扣除前繳2萬4661元外,尚欠10萬4
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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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