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受告知人 子○○
受告知人 乙○○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複代理人 史馨律師
複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被 告 癸○○○
追加被告 辛○○
追加被告 壬○○
追加被告 丙○○
追加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