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74號
TPDV,99,訴,1974,2010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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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臺北市浙江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李依蓉律師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緣臺北市浙江同鄉會為一經臺北市政府立案之人 民團體,依同鄉會章程第12、15、17條之規定,每四年進行 一次理監事改選,再由理事會選出正副理事長,是伊原訂於 98年4 月18日召開第14屆第1 次會員大會,計畫選出第14屆 理監事,惟因第13屆理事會違法限制部分會員行使權利,經 部分會員向鈞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於會員大會表決權、選舉 權及被選舉權存在訴訟確定前,召開第14屆第1 次會員大會 ,嗣經總數1/10以上之會員連署申請,於98年9 月26日召開 98年度第1 次臨時會員大會,選出第14屆理監事及正副理事 長,並函請被告等即第13屆理事會交付同鄉會之印鑑章、會 計表冊、存摺、會員名冊等予全體會員,詎被告等經伊等之 要求仍未置理,爰依民法第821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而 系爭臨時會員大會召集人是否屬無召集權人,其作成之決議 是否因此不成立等情,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 第942 號受理在案,因本案被告是否應負返還前揭物件之認 定與前開行政訴訟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在該案判決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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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