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作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38號
TPDV,99,訴,1538,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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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恒律師
      曹智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作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民國99年9月24日前就被告所提答辯狀表示意見,並 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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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