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天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實體方面第四點(三)中關於損害總額計算式( 18,000+80,000+40,000=498,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8,000+80,000+400,000=498,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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