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蔡漢榮即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基金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基金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 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68 年5月4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8年3 月27日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8證他字第312 號,登記簿第38冊 、第31頁第818 號)。茲為使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更完善 ,於99年6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 與第14條如附件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99年9月1日 以北市社團字第09941669900 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 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 條 及第14條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基金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 條及第14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並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9年9月1日北市社團字第0994166990 0號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與第14 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