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9年度,167號
TPDV,99,家救,167,201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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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德本間離婚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調
字第一○三一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提出台北市低 收入戶卡、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件為證,聲請訴訟救助,經核 本件聲請人資力有限,符合無資力之要件,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查明無訛,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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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