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912號
TPDV,99,司聲,912,2010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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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遠燿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6635號 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786,000元,並以鈞院98年度存字 第40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與相對人以和解,相 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和解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400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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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燿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邦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