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О七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人 即
受 處分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一
年四月二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字第二二─ABX二九七九
三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一 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 違規點數三點,亦為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十六時許,駕駛車號 BDY─0五八號重型機車,違規自台北市○○○路紅燈右轉中山北路六段,遭 警攔停製單舉發,逾期未繳納罰鍰,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 數三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當時黃燈時我就從天母西路右轉中山北路,因我要到大葉高島, 走錯路,於是下車用牽的回頭云云。惟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機車, 違規紅燈右轉等情,業據證人即上開違規情事之舉發警員溫智強於本院訊問時證 述綦詳,諸如:「當時我在中山北路日僑學校門口值勤,我看到中山北路車道是 綠燈可行走,異議人當時騎機車自天母西路右轉中山北路過來,我吹哨子,以指 揮捧攔他要其靠邊停下,他看到我攔他,又騎機車回頭走,我看到其回頭走,即 用無線電呼叫站在七段口交通整理崗的同事過去攔他,我走過去跟異議人講其紅 燈右轉,其不承認」;問:「日僑學校門口離天母西路交叉口多遠」?答:「不 到五十公尺」;問:「中山北路是綠燈,天母東西路會是黃燈」?答:「該處只 有三燈,即紅黃綠,我這邊是綠燈,天母東西路不可能是黃燈,確有看到他轉的 動作,我先看到綠燈才看到他右轉,當地紅燈時左右轉均不可以」;「我不認識 異議人,不會故意誣陷他」等語。異議人雖稱其係黃燈時轉彎過去的,因走錯路 ,才走了約五公尺就轉回頭在天母西路口等紅燈,在路口距離較近的古治廣警察 不確定我是否紅燈右轉,反而是距離較遠的警察說我紅燈右轉,所以不服云云。 然查證人溫智強既到庭稱先看到綠燈才看到異議人右轉,並且確有看到異議人右 轉的動作,而中山北路綠燈時,天母西路不可能是黃燈等語,具結在卷,則異議 人辯稱其係黃燈右轉即不可採信。是本件裁決機關依上開法律規定裁決,核無不 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清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樠 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