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政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雅鈴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4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8,34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