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40號
TNDV,105,訴,2040,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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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政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雅鈴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4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8,34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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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