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9320號
TPDV,99,司票,9320,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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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32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祥國際有限公司、卲功聖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為「卲功聖」抑或「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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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