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99年度,55號
TPDV,99,司全聲,55,201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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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癸○○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壬○○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戊○○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庚○○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己○○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乙○○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丙○○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辛○○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子○○即羅阿註之繼.
相 對 人 甲○○○即羅阿註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及債務人羅阿註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71年度全字第1576號)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 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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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