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陳良美)、頂暉企業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頂暉企業有限公司並非系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請
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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