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912號
TPDV,99,司促,23912,201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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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陳良美)、頂暉企業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頂暉企業有限公司並非系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請
  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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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