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乙○○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玖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
起至九十九年三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七五計算
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六五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