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775號
TPDV,99,司促,23775,201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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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 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3775號)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
  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甘琪於93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
  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4月8日起至96年4月8日止。詎料債
  務人甘琪於95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
  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
  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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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