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 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3775號)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
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甘琪於93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
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4月8日起至96年4月8日止。詎料債
務人甘琪於95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
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
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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