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648號
TPDV,99,司促,23648,2010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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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甲○○
一、債務人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查系爭委任契約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5%之利息請
  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
  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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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