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甲○○
一、債務人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查系爭委任契約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5%之利息請
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
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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