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葉麗鈴
法定代理人 梁可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鈺涵即陳宜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3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