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200號
TPDV,99,司促,23200,201009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