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194號
TPDV,99,司促,23194,201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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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原名蔡春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
  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
  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
  ,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
  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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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