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2923號
TPDV,99,司促,22923,201009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蘭英即松禾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