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蘭英即松禾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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