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通聯合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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