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9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