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適華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壹仟壹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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