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白景竹
蔡宜璋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洪得洋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參 加 人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徐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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