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891號
TPDV,99,司促,21891,201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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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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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