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9年度,49號
TPDV,99,保險,49,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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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4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受 告知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趙傳芬
被   告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碧蘭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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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