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49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受 告知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訴訟代理人 趙傳芬被 告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碧蘭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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