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68號原 告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丙○○ 壬○○ 辛○○ 庚○○被 告 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癸○○被 告 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被 告 萬歐萬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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