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天才視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前瞻視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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