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7年度,8號
TPDV,97,重勞訴,8,201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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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木清華
訴訟代理人 張聖斌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非與本訴 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 26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台 幣(下同)20,889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 訴係行通常訴訟程序,故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能與本訴行 同種之訴訟程序,顯違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2 項之規定。 從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於法不合且不能補正,應 裁定駁回其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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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