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文浩威即昱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睿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
人業於95年12月1 日聲報清算完結,惟聲請人提出之清算後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暨監察人審查、股東會承認之文件,均非於申
報債權間屆滿後所造列,且尚有其他清算完結相關資料程式未備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一、清算人於95年12月11日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所造具之清算
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
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
捐等項目一一載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
證明文件)、清算所得之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及剩餘財產分配表。
二、前述簿冊及聲請人所提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經監察人
審查暨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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