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17號
TPDM,99,重附民,17,201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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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官香玫
      陳怡銓
      曾俊桐
      黃小莉
      許淑芬
      張麗英
      胡金市
      曾金標
      黃柏竣
      張玉花
      謝萬居
      郭秀玉
      詹快
      張淑真
      陳淑媚
      李潤香
      黃國雄
      黃雋恆
      謝國琛
      江雅玲
      陳碧蓮
      柯雅馨
      林何秀珍
      劉美弘
      葉欣宜
      劉森奎
      李泳家
      劉豐洋
      邱癸霓
      陳耿彬
      楊國先
      王網
      王秋蓉
      邱淑娟
      趙芳瑜
      蔡宥箴
      卓秀蘭
      陳進金
      王修卿
      陳玟靜
      黃麗蓉
      陳琮文
上4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陳元忠
          (
      周建仲
      吳宜蓁
      鍾家丞
      羅宇宸
      張嘉雯
      高錦崑
      高菁菁
      高韻庭
      林秀珍
      邱文金
      陳欣欣
      藍敏慈
      李東洋
      李昱輝
      李奕戩
      李星壇
      鄭俊雄
      張芳玉
      陳義閎
      凃采岑
      蘇建芳
      韓明澄
          樓
      陳湘涵
      羅光榮
      蔣素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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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