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87號
TPDM,99,訴,87,201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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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
度偵字第16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明知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 意,不得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竟未經主管機關同 意,自民國95年間起,在臺北市萬華區○○○路○ 段27號之 1 、臺北市萬華區○○○道23號其所經營之「大豐鳥園」內 ,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附表編號1 、15、21所示第一級保 育類野生動物鮭冠巴丹鸚鵡(Cacatua moluccensis )3 隻 ;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白帽鸚鵡(Pionus senilis)1 隻 、綠腰小鸚鵡(Forpus passerinus,起訴書誤載為Forpus passerines)1 隻。嗣於98年6 月29日下午3 時20分許,在 臺北市萬華區○○○道23號,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 保育類野生動物共計64隻。因認被告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 法第35條第1 項之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買賣及在公共場所陳 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 款之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 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前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無 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賴卓彥之證言、98年6 月29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責付保管切結書、「大豐 鳥園」名片、網路列印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1月16



日農授林務字第0981619913號函、臺北市立動物園98年12月 22日北市動園園字第09830857600 號函暨附件、被告提出之 CITES 文件影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16日勘 驗筆錄及照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前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行,辯稱 :鮭冠巴丹鸚鵡是伊向甲○○購買,伊之前所提供CITES 文 件係甲○○交予伊的,一般在買賣之間不會核對CITES 文件 上的腳環編號和實際上是否相符,因為大部分CITES 文件均 無腳環編號,且鮭冠巴丹鸚鵡是攻擊力很強的鳥,有時會將 自己的腳環弄掉;之前伊在偵查中所提白帽鸚鵡的CITES 文 件是拿錯了,白帽鸚鵡是向臺北愛禽公司的湯先生購買;起 訴書所指的綠腰小鸚鵡應該是太平洋鸚鵡,是臺灣繁殖的, 是伊向臺灣繁殖商小天使公司的乙○○購買;伊賣的鸚鵡均 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等語。
五、經查:
(一)按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定有明文。查證人 即任職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丙○○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起訴書附表所列的扣押單中文名稱之鸚鵡,未列在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55條之公告目錄裡,也就是說若是人工飼養的 族群,則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範,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55條規定,適用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所以農委會在90年12月12日有公 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98年 7 月7 日再為修正公告,若依照90年12月12日公告,本件起 訴書附表的物種,也沒有在公告範圍內等語(見本院卷第60 頁),而關於如何確認是否為人工飼養之物種,證人丙○○ 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一般動物從外表沒有辦法做明確的辨 識,要從相關的文件作佐證,例如進口證明、交易的憑證或 是繁殖場的繁殖紀錄,來作為相關的佐證。基本上,臺灣沒 有原產的鸚鵡,所以所有的鸚鵡都是從國外進口,另外一種 狀況是進口後,在臺灣出生之次代。若是從國外進口的,在 進口時必須具備進口文件,除了桃面情侶鸚鵡、虎皮鸚鵡、 玄鳳鸚鵡、玫瑰環頸鸚鵡這4 種小鸚鵡外,其他鸚鵡均須具 備CITES 文件。進口文件在海關會收走,一般貿易商在手上 會有影印本,此外還有海關的通關紀錄。在鸚鵡進來臺灣後 ,可以做交易行為,若有交易的相關憑證,也可以證明是從 別人進口之後,合法買到的。此外,如果進來以後在臺灣繁 殖的次代,若是從繁殖場取得的話,繁殖場會有他的繁殖紀 錄登記卡,也可以作為佐證的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反



面)。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98年11月2 日北市產業農字 第09835319900 號函中亦闡述:「…鮭冠鸚鵡(Cacatua m- oluccensis)非屬於動物保育法第55條所訂定『適用野生動 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規範範圍內,故 若該君所持有鮭冠鸚鵡之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華盛頓公約CITES ),載明該鳥係屬人工繁殖者,其買賣 、陳列、展示、持有及繁殖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 …」等語(見偵查卷第87頁)。
(二)關於本案查獲之鮭冠巴丹鸚鵡:
被告於偵查中提出本案查獲鮭冠巴丹鸚鵡之CITES 文件1 份 (見偵查卷第36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副 業是進口鳥類鸚鵡,其與丁○○從89年開始有鸚鵡的交易, 其進口鸚鵡是以富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公司的英文 名稱為FULIN INTERNATIONAL&MACHINERY COLTD 。進口鸚鵡 若是有同種類多量的情形,其會拿到1 份CITES 文件正本, 其就會影印後再交給交易的鳥商,其有賣鮭冠巴丹鸚鵡給丁 ○○,並且交給丁○○CITES 文件,偵查卷第36頁CITES 文 件是其交給郭的,偵查卷第23頁上方照片中的鳥是鮭冠巴丹 鸚鵡沒有錯,但是其不能夠確定是否就是其賣給丁○○的鳥 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及證人丙○○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偵查卷第36頁CITES 文件上的物種,依據學 名判斷是鮭冠巴丹鸚鵡沒錯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正面), 並觀諸偵查卷第36頁CITES 文件所示,載有FULIN INTERNA- TIONAL&MACHINERY COLTD自新加坡輸入Cacatua moluccens- is之內容,且有本案鮭冠巴丹鸚鵡查獲照片在卷可查(見偵 查卷第23頁),均與被告前揭所辯相符;佐以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99年8 月5 日貿服字第09901017220 號函及所附國內廠 商出口人工繁殖CITES 附錄列管鳥類之繁殖場資料中所示: 於98年3 月31日發函與品泰鳥業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位於 臺中縣「揚洲繁殖場」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殖Cacatua mol- uccensis等情,可知鮭冠巴丹鸚鵡得為人工飼養繁殖之物種 ,則被告前揭所辯,實屬有據。而本案所查獲鮭冠巴丹鸚鵡 3 隻,其中2 隻無腳環,另1 隻腳環編號為HC15A010,有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16日勘驗筆錄及現場履勘照 片10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00 至206 頁),雖與偵查卷 第36頁CITES 文件中所載鳥類腳環編號為ABR-17A-294,297, 301,306 有異,惟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等進口 鸚鵡時沒有在看腳環,因為鸚鵡會咬人,不可能一隻一隻比 對,其賣給丁○○的鸚鵡不一定都有腳環,其曾經在進口的 箱子裡看到腳環掉在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第63



頁反面),是尚不得以本件所查獲鮭冠巴丹鸚鵡繫帶腳環之 情形與偵查卷第36頁CITES 文件記載鸚鵡繫帶腳環之情形不 符,即遽認證人甲○○將本件所查獲鮭冠巴丹鸚鵡出售與被 告時,未交付被告偵查卷第36頁CITES 文件,而據以為對被 告不利之認定。另雖證人甲○○亦證稱:偵查卷第23頁上方 照片中的鳥,其不能夠確定是否就是其賣給丁○○的鳥等語 (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然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本案事證 既不足以認定被告持有鮭冠巴丹鸚鵡涉嫌違反前揭野生動物 保育法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關於本案查獲之白帽鸚鵡: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提出本案查獲白帽鸚鵡之CITES 文件 1 份(見本院卷第17頁),證人己○○證稱:其曾經在愛禽 公司上班,與被告有鳥類的交易買賣,其自89年起從事鳥類 鸚鵡進口,只要在CITES 第二類物種人工繁殖的,其都可以 進口,其有賣很多鸚鵡給被告,灰鸚鵡、藍帽鸚鵡、派翁尼 斯(白帽也屬於這種物種)、椎尾鸚鵡這類的,大大小小的 鸚鵡都有。本院卷第17頁CITES 文件是其提供丁○○,偵查 卷第30頁上方照片上的鳥是白帽鸚鵡沒有錯,一般來說做買 賣,其是賣白帽鸚鵡給丁○○,所以提供CITES 文件影本給 丁○○,通常沒有辦法確認哪隻鳥配哪張文件,除非有腳環 ,但現在辦理鳥類進口時沒有硬性規定腳環號碼,所以其等 跟客戶就是依照誠信給客戶身分證,因為政府沒有規定進口 鳥要附腳環,其等是照法規走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 ,及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院卷第17頁CITES 文 件上面的項目C 與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5學名一致,屬同一 物種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正面),並觀諸本院卷第17頁 CITES 文件所示,載有臺北愛禽公司自南非輸入Pionus se- nilis 之內容,且有本案白帽鸚鵡查獲照片在卷可查(見偵 查卷第30頁),均與被告前揭所辯相符,佐以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99年8 月5 日貿服字第09901017220 號函及所附國內廠 商出口人工繁殖CITES 附錄列管鳥類之繁殖場資料中所示: 於96年12月21日發函與品泰鳥業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位於 臺中市「日隆繁殖場」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殖Pionussenili s ,於98年3 月31日發函與品泰鳥業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 位於臺中市「日隆繁殖場」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殖Pionus senilis ,於98年4 月15日發函與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表 示該公司位於花蓮市「呂順忠飼養場」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 殖Pionus senilis等情,可知白帽鸚鵡得為人工飼養繁殖之 物種,則被告前揭所辯,實屬有據,足認本案查獲之白帽鸚 鵡係在國外人工飼養繁殖,經貿易商合法進口後,出售與被



告。
(四)關於本案查獲之綠腰小鸚鵡:
1、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1之鸚鵡,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新竹機 動查緝隊於98年6 月29日委託臺北市立動物園野生動物收容 中心鑑定結果,鑑定人賴卓彥判斷為綠腰小鸚鵡(Forpus passerinus),有臺北市立動物園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 (見偵查卷第34、35頁),惟於本院審理時,鑑定人即任職 於野生動物收容中心之戊○○證稱:其在野生動物收容中心 之業務內容,是配合執法機關進行相關的現場鑑定,也有代 為收容野生動物保育法需要收容的動物。照片鑑定的比較少 ,但實物或是照片鑑定可能都有,針對海巡署新竹查緝隊於 98年6 月29日在大豐鳥園查獲一批疑似野保法保育類之鳥類 送請臺北市立動物園鑑定,其印象中同事賴卓彥有拿電腦裡 面的數位照片給其看,一起討論,可能是照片鑑定,不過其 不能確定,賴卓彥現在已經離職了。綠腰小鸚鵡實際上學名 應該是(Forpus passerinus )才對,其與綠太平洋(For- pus coelestis )其實從外觀上不是那麼容易分辨,且也沒 有很詳細的說明去分辨,這2 種鳥類都是翠綠色的,太平洋 鸚鵡的部分已經在國內培育了好幾代,且也經歷了很多的雜 交,且太平洋鸚鵡是國際知名的寵物鳥,在國內培育的綠太 平洋也有可能帶有綠腰的血統,他們是同屬,是可以互相交 配的鳥類。偵查卷第186 頁下方照片看不出來是否為綠腰小 鸚鵡,偵查卷第33頁彩色照片不足以確認是綠腰小鸚鵡,綠 腰小鸚鵡曾經被認為是藍翅小鸚鵡,他們在同屬裡面都很像 ,偵查卷第33頁彩色照片可以確定是Forpus屬的鸚形目鳥類 等語(見本院卷第102 頁反面至第103 頁),從而,本案查 獲之物種,是否屬純種之綠腰小鸚鵡,已非無疑。 2、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在台塑林園廠擔任廢水 技術員,有在經營小天使寵物店繁殖場,其認識本案的被告 丁○○,因為其有箱型鳥類賣給被告,所謂箱型鳥類是指適 合在養在箱子裡面的鳥類即小型鳥,其與被告業務往來有1 、2 年,其與被告交易金額1 個月大約有10萬,每個星期被 告都會跟其訂貨。其與被告交易的貨物有包括綠腰小鸚鵡, 被告向其購買綠腰小鸚鵡,1 個月有一、二次,被告大概跟 其買過一、二十隻的綠腰小鸚鵡。其賣給被告的綠腰小鸚鵡 是人工繁殖的,其繁殖綠腰小鸚鵡有3 、4 年。其繁殖的綠 腰小鸚鵡的種,是好幾年前其從高雄市面上買的,那是很久 以前的事情。其除了繁殖綠腰小鸚鵡外,還有繁殖文鳥、牡 丹、太陽鳥、鸚哥、綠腰小鸚鵡、小鸚哥、橫斑、胡錦,繁 殖這些鳥類要向高雄市檢疫防治所報備,也要向農委會報備



,農委會每1 年都要來看一次,防治所3 個月都要來抽血一 次,若物種要出口到國外的話,還要加抽血。農委會、防治 所都有定期到其繁殖場作上開程序,其向農委會報備的名稱 是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其是負責繁殖的人。國內人工繁殖 之綠腰小鸚鵡如果在國內販售的話,大部分有繁殖場證明就 可以買賣。其出售綠腰小鸚鵡給被告,有給被告繁殖場的證 明,其給被告的文件沒有包括CITES 。偵查卷第33頁下方照 片上之鳥類,就是其所指販賣給被告的「綠太平洋」等語( 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徵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 年8 月5 日貿服字第09901017220 號函及所附國內廠商出口 人工繁殖CITES 附錄列管鳥類之繁殖場資料中所示: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於95年2 月2 0 日發函與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 表示該公司位於臺南縣「美安鳥園」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殖 太平洋鸚哥(Forpus coelestis),於96年10月4 日發 函 與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位於臺中市「林金蓮鳥 禽場」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殖Forpus coelestis,於96年1 月8 日發函與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位於臺南縣 「張恆彰鳥禽場」、「楊文明鳥禽場」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 殖Forpus coelestis,於95年12月1 日發函與長城貿易行, 表示該貿易行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殖Forpus passerinus , 於96年12月21日發函與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位 於臺中市「林金蓮鳥禽場」及位於高雄市之「乙○○鳥禽場 」之人工繁殖場確均有繁殖Forpus coelestis,於98年1 月 21日發函與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位於臺中市「 鳥窩飼養場」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殖Forpus coelestis,於 97年12月31日發函與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位於 臺中市「鳥窩飼養場」及位於高雄市之「乙○○鳥禽場」之 人工繁殖場確均有繁殖Forpus coelestis,於98年1 月8日 發函與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位於高雄市之「乙 ○○鳥禽場」之人工繁殖場確有繁殖Forpus coelestis等情 (見外放卷),可知綠腰小鸚鵡、綠太平洋於國內均有人工 飼養繁殖之情形。雖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乙○○ 於99年6 月9 日本院審理時所提出的資料中(見本院卷第41 至51頁),沒有找到綠腰小鸚鵡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 ),惟本案查獲之物種,是否屬純種之綠腰小鸚鵡,已非無 疑,業如前述,又綠腰小鸚鵡與綠太平洋2 種鳥類,均是 Forpus屬,自外觀不易分辨,且互相交配多年,業經證人戊 ○○證述如前,證人戊○○亦證稱:Forpus屬的鳥已經雜交 到有黃色、白色、藍色,不同顏色有不同價值,這屬的鳥是 南美洲最小的鳥,從輪廓、外型可以判定是Forpus屬,但是



去追究他的種名沒有特別必要,因為都是屬於二級保育類, 且綠腰小鸚鵡是不常見廠商進口的名義,即便實際上是綠腰 小鸚鵡,市場上也會當作是太平洋鸚鵡在賣。而太平洋鸚鵡 在國外已經廣為培育及交易,我們國內常進口,也有自己培 育再出口等語(見本院卷第103 頁反面),佐以證人乙○○ 前揭證詞內容,其就販售給本案被告之物種,亦未就綠腰小 鸚鵡與綠太平洋作區別,足認國內交易市場上就綠腰小鸚鵡 與綠太平洋未作區分,證人丙○○前揭乙○○所提出資料中 未見綠腰小鸚鵡之證詞,不足以據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是 以被告前揭所辯,實屬有據,足認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1之 鸚鵡係貿易商自國外進口物種,在國內人工飼養繁殖後,將 次代出售與被告。
(五)綜上,本件所查獲鮭冠巴丹鸚鵡、白帽鸚鵡、起訴書附表編 號21之鸚鵡既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規定公告之「適用 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種類」,且均 為人工飼養繁殖,當無野生動物保育法之適用,難認被告有 何違反前揭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件起訴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行為,依公 訴人所提之證據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存在,並未達於可確信 其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野 生動物保育法犯行,此外,依卷存證據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 資證明。從而,被告被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行,尚屬 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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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劉復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泰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