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851號
TPDM,99,訴,851,201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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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一八號)及移送併辦審
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
第四三一九號判決本件管轄錯誤後移送前來,暨檢察官追加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蒞追字第一五號),嗣於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起,為原址設臺北市信義區○ ○○路○段四八二號十一樓之一(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 區○○路一段三八號五樓)之群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倚 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納稅義 務人群倚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月間,並無向出賣人淐璟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淐璟公司)實際進貨,且納稅義務人群 倚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月間,亦無向出賣人名証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名証公司)實際進貨等事實,竟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甲○○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期 間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以淐璟公司 名義所開立時間、銷售額及稅額均不實,銷售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一百零三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營業稅額共計 五萬一千七百三十六元之統一發票共計二紙後,竟基於使 納稅義務人群倚公司逃漏九十二年九月、十月份營業稅捐 之犯意,於前開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共計二紙時起 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期間內某時許,將如附表一所



示之統一發票共計二張,均作為群倚公司進項憑證,充當 進項成本,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均計 入「進項」之「進貨及費用」「金額」中、營業稅額均計 入「進項」之「進貨及費用」「稅額」中,以扣抵群倚公 司該期銷項稅額,並將上開不實之「進項」之「進貨及費 用」「金額」、「稅額」分別登載於群倚公司九十二年十 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七日某時許,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申報 扣抵營業稅款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使納稅義務人 群倚公司逃漏九十二年九、十月份營業稅五萬一千七百三 十六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四萬一千七百三十六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二)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止期間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以名証 公司名義所開立時間、銷售額及稅額均不實,銷售額共計 三十四萬四千元、營業稅額共計一萬七千二百之統一發票 共計二紙後,竟另基於使納稅義務人群倚公司逃漏九十二 年十一月、十二月份營業稅捐之犯意,於前開取得如附表 二所示統一發票共計二紙時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期 間內某時許,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計二張,均作 為群倚公司進項憑證,充當進項成本,並將如附表二所示 不實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均計入「進項」之「進貨及費用」 「金額」中、營業稅額均計入「進項」之「進貨及費用」 「稅額」中,以扣抵群倚公司該期銷項稅額,並將上開不 實之「進項」之「進貨及費用」「金額」、「稅額」分別 登載於群倚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某時許,持以向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行使之,以此 不正當方法,使納稅義務人群倚公司逃漏九十二年十一、 十二月份營業稅一萬七千二百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自動檢舉簽分並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認管轄錯誤而判決移送本院審理,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 有群倚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名証公司銷售對象一覽表、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去路(營業人:名証公司)、群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 一六九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 年度簡字第四一六三號刑事簡易判決、淐璟企業有限公司涉 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淐璟公司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淐璟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作業、淐璟 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二十名、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路(營業人:淐璟公司)、淐璟公司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 、淐璟公司法眼系統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名証企業有限 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名証公司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名証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 作業、名証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二 十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銷項去路(營業人:名証公司)、名証公司營業人進銷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查詢、列印、名証公司投保單位基本資料 查詢、名証公司法眼系統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財北國稅信義 營業字第○九六○○一七七二四號函及其檢附臺北市稅捐稽 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群倚 公司九十二年十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群倚公 司九十二年十二月)、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群倚公司九 十二年)、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二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人: 群倚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七五月十二日財高國 稅審三字第○九七○○三○一九六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淐璟公司)、藍 卡服飾店等營業人取得淐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一覽表、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淐璟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 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淐璟 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淐璟公司)、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六四二號刑事判決、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彰化分行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九七)臺灣 新光銀彰化字第九七○○三六號函及其檢附(淐璟公司)存 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客戶資料查詢—帳戶資料、存摺存 款對帳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二、新舊法之比較:
(一)刑法部分條文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 ,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 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 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 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 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 比較,合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 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 第八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 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一元相 比較,新法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之罪 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由銀元一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 ,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本案自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論處被告罪 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2、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原規定:「六、宣告多數 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四個月。」修正 為:「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一百二十日。」,經比較上述修正前、後規定之結 果,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之情形。
3、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 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按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於九十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修正公布,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施行,該法條 增訂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 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惟因本案被告不僅為 群倚公司形式負責人,亦為群倚公司實際負責人,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 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



,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 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 慮,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 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 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 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 之可能。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 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 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 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 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 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 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 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 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 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五號著有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又一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即足成立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一次犯罪,且因屬於代罰性質,被告既非 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 是群倚公司先後二次逃漏稅捐,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 條之罪,合計二罪,並均應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轉嫁於被告,併合處罰。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六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被 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部分,經核與本案被告前揭遭追加起 訴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業為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效力所及, 本院已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可,為使群倚 公司逃漏稅捐而為本案犯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 之正確性,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使群倚公司分別 逃漏稅捐五萬一千七百三十六元及一萬七千二百元,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於九十 五年五月十七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刪除第二條有關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規定,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新法修 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 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惟依被告行為時之 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 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 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 一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 於「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 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三百元,最低為銀元一百元,換算為 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九百元,最低額為新臺幣三百元 。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刪除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 法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處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查被告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本案犯行,所犯均合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各依該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併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按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三 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 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件被告所為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 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二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之前犯之,且被告所為上開二罪均符合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應適用 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而比較刑法修正前、 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 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已如前述,爰依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 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刪除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所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併辦意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 一七七號)另以:案外人姜亭宇與被告為母子關係,案外人 姜亭宇係設於臺北縣林口鄉○○村○○路三○巷一八號一樓 之威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被告則係威仲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威仲公司於渠等擔任負 責人期間,並無進貨、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如 附表三所示之元泰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行號取 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七十九張,金額合計三千九百 五十三萬二千零三十六元,作為威仲公司進項憑證而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 額及稅額一百九十七萬六千六百零五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 載為自開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行號取得虛偽開立 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二十七紙,金額合計一千三百五十五萬六 千一百元,作為創樂公司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 使之,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六十七 萬七千八百零五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計算稅捐數 額之正確性;另明知威仲公司(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創樂 公司)於上開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共九十一張,金額合計三千三百五十三萬四千八百七十 三元,稅額合計一百六十七萬六千七百四十八元,交予如附 表四所示之椰城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移送併辦意旨書誤 載為共三十五紙、金額合計一千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二百十二 元,交予如附表四所示之保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 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此方法幫助各該公司行號 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八十二張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逃漏營 業稅捐共計一百四十七萬六千七百四十八元(移送併辦意旨 書誤載為三十三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逃漏營業稅額共計 七十一萬九千二百六十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 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等罪嫌,且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併案審理云云(被告此部分若 成立犯行,應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按所謂連續犯,須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均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者,始足當之。惟 被告若涉此部分移送併案審理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犯行,因被告前揭論罪科刑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 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係屬代罰性質,與自然人之行為並無概括犯意可 言,因認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並無裁 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此 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附表一:
┌─┬───────┬───┬─────┬─────┬─────┐
│編│出賣人公司、商│開 立│發 票 字│ 銷售額 │ 稅 額 │
│號│號名稱 │日 期│軌 號 碼│(新臺幣)│(新臺幣)│
├─┼───────┼───┼─────┼─────┼─────┤
│ 1│淐璟企業有限公│920905│VU00000000│ 178,404│ 8,920│
│ │司 │ │ │ │ │
│ │ │ │ │ │ │
├─┼───────┼───┼─────┼─────┼─────┤




│ 2│淐璟企業有限公│920930│VU00000000│ 856,320│ 42,816│
│ │司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 出 賣 人 公 司 │開 立│發 票 字│ 銷售額 │ 稅 額 │
│號│ 、 商 號 名 稱 │日 期│軌 號 碼│(新臺幣)│(新臺幣)│
├─┼────────┼───┼─────┼─────┼─────┤
│ 1│名証企業有限公司│9212 │WU00000000│ 320,000│ 16,000│
├─┼────────┼───┼─────┼─────┼─────┤
│ 2│名証企業有限公司│9212 │WU00000000│ 24,000│ 1,200│
└─┴────────┴───┴─────┴─────┴─────┘
附表三:
┌──┬────────┬──┬─────┬─────┬─────┐
│編號│ 出 賣 人 公 司 │開立│發 票 字│ 銷售額 │ 稅 額 │
│ │ 、 商 號 名 稱 │日期│軌 號 碼│(新臺幣)│(新臺幣)│
├──┼────────┼──┼─────┼─────┼─────┤
│ 1 │元泰森國際貿易有│9211│WU00000000│ 828,700│ 41,435│
│ │限公司 │ │ │ │ │
├──┼────────┼──┼─────┼─────┼─────┤
│ 2 │元泰森國際貿易有│9211│WU00000000│ 788,800│ 39,440│
│ │限公司 │ │ │ │ │
├──┼────────┼──┼─────┼─────┼─────┤
│ 3 │元泰森國際貿易有│9211│WU00000000│ 857,750│ 42,888│
│ │限公司 │ │ │ │ │
├──┼────────┼──┼─────┼─────┼─────┤
│ 4 │元泰森國際貿易有│9211│WU00000000│ 824,000│ 41,200│
│ │限公司 │ │ │ │ │
├──┼────────┼──┼─────┼─────┼─────┤
│ 5 │時代通路有限公司│9303│YU00000000│ 273,600│ 13,680│
├──┼────────┼──┼─────┼─────┼─────┤
│ 6 │時代通路有限公司│9303│YU00000000│ 365,600│ 18,280│
├──┼────────┼──┼─────┼─────┼─────┤
│ 7 │時代通路有限公司│9303│YU00000000│ 341,680│ 17,084│
├──┼────────┼──┼─────┼─────┼─────┤
│ 8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9209│VW00000000│ 410,000│ 20,500│
│ │司 │ │ │ │ │
├──┼────────┼──┼─────┼─────┼─────┤
│ 9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9209│VW00000000│ 517,500│ 25,875│




│ │司 │ │ │ │ │
├──┼────────┼──┼─────┼─────┼─────┤
│ 10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9209│VW00000000│ 1,050,000│ 52,500│
│ │司 │ │ │ │ │
├──┼────────┼──┼─────┼─────┼─────┤
│ 11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9209│VW00000000│ 744,600│ 37,230│
│ │司 │ │ │ │ │
├──┼────────┼──┼─────┼─────┼─────┤
│ 12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9210│VW00000000│ 600,000│ 30,000│
│ │司 │ │ │ │ │
├──┼────────┼──┼─────┼─────┼─────┤
│ 13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9210│VW00000000│ 610,000│ 30,500│
│ │司 │ │ │ │ │
├──┼────────┼──┼─────┼─────┼─────┤
│ 14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9210│VW00000000│ 1,167,000│ 58,350│
│ │司 │ │ │ │ │
├──┼────────┼──┼─────┼─────┼─────┤
│ 15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9210│VW00000000│ 637,500│ 31,875│
│ │司 │ │ │ │ │
├──┼────────┼──┼─────┼─────┼─────┤
│ 16 │神隱資訊股份有限│9211│WW00000000│ 194,700│ 9,735│
│ │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17 │華梵企業有限公司│9211│WU00000000│ 1430,000│ 71,500│
├──┼────────┼──┼─────┼─────┼─────┤
│ 18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3│YU00000000│ 700,000│ 35,000│
│ │公司 │ │ │ │ │
├──┼────────┼──┼─────┼─────┼─────┤
│ 19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3│YU00000000│ 297,500│ 14,875│
│ │公司 │ │ │ │ │
├──┼────────┼──┼─────┼─────┼─────┤
│ 20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3│YU00000000│ 293,060│ 14,653│
│ │公司 │ │ │ │ │
├──┼────────┼──┼─────┼─────┼─────┤
│ 21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3│YU00000000│ 36,188│ 1,809│
│ │公司 │ │ │ │ │
├──┼────────┼──┼─────┼─────┼─────┤
│ 22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3│YU00000000│ 18,225│ 900│
│ │公司 │ │ │ │ │
├──┼────────┼──┼─────┼─────┼─────┤




│ 23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3│YU00000000│ 222,000│ 11,100│
│ │公司 │ │ │ │ │
├──┼────────┼──┼─────┼─────┼─────┤
│ 24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3│YU00000000│ 283,550│ 14,178│
│ │公司 │ │ │ │ │
├──┼────────┼──┼─────┼─────┼─────┤
│ 25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4│YU00000000│ 153,015│ 7,651│
│ │公司 │ │ │ │ │
├──┼────────┼──┼─────┼─────┼─────┤
│ 26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4│YU00000000│ 27,600│ 1,380│
│ │公司 │ │ │ │ │
├──┼────────┼──┼─────┼─────┼─────┤
│ 27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9304│YU00000000│ 166,000│ 8,300│
│ │公司 │ │ │ │ │
├──┼────────┼──┼─────┼─────┼─────┤
│ 28 │金昇國際有限公司│9304│YU00000000│ 161,400│ 8,070│
├──┼────────┼──┼─────┼─────┼─────┤
│ 29 │蘿斯有限公司 │9209│VW00000000│ 525,000│ 26,250│
├──┼────────┼──┼─────┼─────┼─────┤
│ 30 │蘿斯有限公司 │9209│VW00000000│ 1,007,800│ 50,390│
├──┼────────┼──┼─────┼─────┼─────┤
│ 31 │蘿斯有限公司 │9209│VW00000000│ 745,500│ 37,275│
├──┼────────┼──┼─────┼─────┼─────┤
│ 32 │蘿斯有限公司 │9210│VW00000000│ 625,000│ 31,250│
├──┼────────┼──┼─────┼─────┼─────┤
│ 33 │蘿斯有限公司 │9210│VW00000000│ 610,000│ 30,500│
├──┼────────┼──┼─────┼─────┼─────┤
│ 34 │蘿斯有限公司 │9210│VW00000000│ 750,000│ 37,500│
├──┼────────┼──┼─────┼─────┼─────┤
│ 35 │富吉米國際行銷股│9211│WU00000000│ 91,000│ 4,5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6 │東華事業有限公司│9211│WU00000000│ 772,200│ 38,610│
├──┼────────┼──┼─────┼─────┼─────┤
│ 37 │東華事業有限公司│9211│WU00000000│ 769,450│ 38,473│
├──┼────────┼──┼─────┼─────┼─────┤
│ 38 │東華事業有限公司│9211│WU00000000│ 557,300│ 27,865│
├──┼────────┼──┼─────┼─────┼─────┤
│ 39 │東華事業有限公司│9211│WU00000000│ 656,700│ 32,835│
├──┼────────┼──┼─────┼─────┼─────┤




│ 40 │御豊通信有限公司│9212│WU00000000│ 522,000│ 26,100│
├──┼────────┼──┼─────┼─────┼─────┤
│ 41 │御豊通信有限公司│9212│WU00000000│ 367,200│ 18,360│
├──┼────────┼──┼─────┼─────┼─────┤
│ 42 │御豊通信有限公司│9212│WU00000000│ 655,500│ 32,775│
├──┼────────┼──┼─────┼─────┼─────┤
│ 43 │昇耀事業有限公司│9301│XU00000000│ 175,000│ 8,750│
├──┼────────┼──┼─────┼─────┼─────┤
│ 44 │昇耀事業有限公司│9302│XU00000000│ 85,714│ 4,286│
├──┼────────┼──┼─────┼─────┼─────┤
│ 45 │瑞沁企業有限公司│9301│XU00000000│ 493,500│ 24,675│
├──┼────────┼──┼─────┼─────┼─────┤
│ 46 │瑞沁企業有限公司│9301│XU00000000│ 609,500│ 30,475│
├──┼────────┼──┼─────┼─────┼─────┤
│ 47 │瑞沁企業有限公司│9301│XU00000000│ 603,250│ 30,163│
├──┼────────┼──┼─────┼─────┼─────┤
│ 48 │瑞沁企業有限公司│9301│XU00000000│ 491,400│ 24,570│
├──┼────────┼──┼─────┼─────┼─────┤
│ 49 │瑞沁企業有限公司│9302│XU00000000│ 595,920│ 29,796│
├──┼────────┼──┼─────┼─────┼─────┤
│ 50 │吉祥鑫企業有限公│9211│WU00000000│ 254,500│ 12,725│
│ │司公 │ │ │ │ │
├──┼────────┼──┼─────┼─────┼─────┤
│ 51 │吉祥鑫企業有限公│9212│WU00000000│ 344,800│ 17,240│
│ │司公 │ │ │ │ │
├──┼────────┼──┼─────┼─────┼─────┤
│ 52 │吉祥鑫企業有限公│9212│WU00000000│ 355,000│ 17,750│
│ │司公 │ │ │ │ │
├──┼────────┼──┼─────┼─────┼─────┤
│ 53 │吉祥鑫企業有限公│9212│WU00000000│ 492,200│ 24,610│
│ │司公 │ │ │ │ │
├──┼────────┼──┼─────┼─────┼─────┤
│ 54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243,250│ 12,163│
├──┼────────┼──┼─────┼─────┼─────┤
│ 55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330,000│ 16,500│
├──┼────────┼──┼─────┼─────┼─────┤
│ 56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209,260│ 10,463│
├──┼────────┼──┼─────┼─────┼─────┤
│ 57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799,130│ 39,957│
├──┼────────┼──┼─────┼─────┼─────┤




│ 58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405,861│ 20,293│
├──┼────────┼──┼─────┼─────┼─────┤
│ 59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320,840│ 16,042│
├──┼────────┼──┼─────┼─────┼─────┤
│ 60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240,000│ 12,000│
├──┼────────┼──┼─────┼─────┼─────┤
│ 61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135,000│ 6,750│
├──┼────────┼──┼─────┼─────┼─────┤
│ 62 │翔儒有限公司 │9303│YU00000000│ 187,500│ 9,375│
├──┼────────┼──┼─────┼─────┼─────┤
│ 63 │吉吉實業有限公司│9303│YW00000000│ 400,000│ 20,000│
├──┼────────┼──┼─────┼─────┼─────┤
│ 64 │翰瑒企業有限公司│9212│WU00000000│ 166,399│ 8,320│
├──┼────────┼──┼─────┼─────┼─────┤
│ 65 │新企電子工程股份│9212│WW00000000│ 2,888,000│ 144,400│
│ │有限公司 │ │ │ │ │
├──┼────────┼──┼─────┼─────┼─────┤
│ 66 │尚太旺有限公司 │9306│ZY00000000│ 420,000│ 21,000│
├──┼────────┼──┼─────┼─────┼─────┤
│ 67 │尚太旺有限公司 │9306│ZY00000000│ 630,000│ 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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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龐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淐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椰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華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耀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昆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旨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戰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誠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太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源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美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蘿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