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086號
TPDM,99,訴,1086,20100917,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39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利用其前妻乙○○平日因工作關係 長住外地而未同居在臺北住處之機,取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寄發與乙○○之信用卡各一枚(前者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後者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號)後: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 經乙○○同意,陸續完成開卡手續,並冒用乙○○名義,連 續於不詳時、地在該等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乙○○」簽名署押各一枚,表示其與發卡銀行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分別成立消費付款委託契約,於 該等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等信用卡,及於使用時 供特約商店核對持卡人身分之用,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後,隨 即連續於附表一、二(不包括附表一編號五三至五六、六0 、六一、七0、七一、八二、八三、八九、九0、九三、九 五、九六、一0一至一0三及附表二編號七一至七八、八四 至九一、九五至一0二、一0四至一一一、一一九至一二六 、一四一至一四八)所示之時、地,分別持該等信用卡,向 不知情之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行使以購物,而連續冒用乙○○ 之名義,在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 ○之署押共計二百五十五枚,表示其確認該等簽帳單記載之 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臺北富 邦商業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與特約商店之意,而連續偽造 該等簽帳單私文書後,持以交付各該店員而行使之,使店員



於核對簽帳單之簽名與信用卡背面之簽名相符而陷於錯誤, 誤信甲○○為真正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交付財物 與甲○○,復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五三至五六、六0、六一、 七0、七一、八二、八三、八九、九0、九三、九五、九六 、一0一至一0三及附表二編號七一至七八、八四至九一、 九五至一0二、一0四至一一一、一一九至一二六、一四一 至一四八所示之時間,冒用乙○○之名義,利用電腦網路線 上刷卡系統,鍵入前開乙○○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月年及各 該次消費金額,製作刷卡消費紀錄,以示乙○○簽帳繳付購 物款項,並向發卡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商業銀 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與「興奇網路購物」特約商店之意,而 連續偽造該等電磁紀錄私文書後,利用電腦網路線上刷卡系 統,向該特約商店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於核對信用卡卡號 及有效月年與信用卡資料相符而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正持 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交付財物與甲○○,足以生損 害於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甲○○並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連續將上開信用卡插 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提款機並鍵入 該等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密碼,致自動提款機辨識系統陷於錯 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預借現金,而以此不正方法由各該自 動付款設備詐取現金共計新臺幣二十八萬零二百元,得手後 花用一空。
㈡另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冒用乙○○名義,利用電腦網路線上刷卡 系統,鍵入前開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有 效月年及如附表一編號一0三所示之消費金額,製作刷卡消 費紀錄,以示乙○○簽帳繳付購物款項,並向發卡銀行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與「興奇網路購物」特約商 店之意,而偽造該電磁紀錄私文書後,利用電腦網路線上刷 卡系統,向該特約商店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於核對信用卡 卡號及有效月年與信用卡資料相符而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 正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交付財物與甲○○,亦足 以生損害於乙○○、「興奇網路購物」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㈢嗣因甲○○無力支付上開帳款,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臺北 富邦商業銀行向乙○○催繳欠款,乙○○始悉其信用卡遭冒 用,而甲○○於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之前,即 具狀向檢察官供承上情而自首。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關於論罪科刑:
㈠查依信用卡使用情形,必於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簽名後,始 得持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簽名為證。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 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 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 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 之私文書。而「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 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 ,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與發卡銀行之文書,亦屬於 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二 0九號、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四五三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 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錄音 、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 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被告利用電腦設備, 冒用告訴人之名義,製作刷卡消費紀錄,性質上屬電磁紀錄 ,而其內容具體載明係出自告訴人刷卡消費,足以表明該等 電磁紀錄為告訴人所製作,自均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之準私文書。
㈡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冒用告訴人名義,在告訴人所有之信 用卡背面偽造告訴人之簽名署押,表示其與發卡銀行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成立消費付款委託契約,於 該等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等信用卡,及於使用時 供特約商店核對持卡人身分之用,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後,持 向特約商店刷卡購物而行使之,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各 該特約商店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於刷卡後之簽帳單上偽 造告訴人之簽名署押,表示其確認該等簽帳單記載之交易標 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商業 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與特約商店之意,復持以交付各該特 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亦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各該特約商 店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



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利用電腦設備,冒用告訴人之名 義,製作刷卡消費電磁紀錄,以示告訴人簽帳繳付購物款項 ,並向發卡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請求 撥付消費款項與「興奇網路購物」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該 等電磁紀錄私文書後,利用電腦網路線上刷卡系統,向該特 約商店刷卡購物而行使之,自亦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興 奇網路購物」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北 富邦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此部分所為, 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以上開信用卡在特約商店消費, 致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同意其刷卡購物並交付商品之所為 ,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另其以上 開信用卡插入自動提款機並鍵入預借現金密碼,致自動提款 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預借現金,而以此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現金之所為,則係犯同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其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 文書及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關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即如附表一、二、三、四( 不包括附表一編號一0三)所示之犯罪行為:
⒈查被告此部分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 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 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 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刑法 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如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⑴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 定,於本次刑法修正時雖未併予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尚有罰金刑,而關 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既已修正,自有修正 前、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比較適用之問題(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一號、第二號研討結果參照)。茲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 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⑵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 ,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⑶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 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
⑷又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經修正,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 裁判者,由原條文所定之「必」減其刑,修正為「得減輕其 刑」,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⑸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揆諸前揭 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 ,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故就 此部分行為,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論處。 ⒉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 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 刑。又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領現金等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 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其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坦承此部分犯行,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 裁判之意,依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 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⒊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五三至五六、六0 、六一、七0、七一、八二、八三、八九、九0、九三、九 五、九六、一0一至一0三及附表二編號七一至七八、八四 至九一、九五至一0二、一0四至一一一、一一九至一二六 、一四一至一四八所示之時間,冒用告訴人名義,利用電腦 設備,製作刷卡消費電磁紀錄,而偽造該等電磁紀錄私文書 後,利用電腦網路線上刷卡系統,向「興奇網路購物」特約 商店刷卡購物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特約商店及 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等犯行,然此部分事實(



即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事實)與本案起訴經論罪之連續 詐欺取財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㈣關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一0三所示 之犯罪行為:
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而觸犯二 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⒉又被告犯此部分之罪後,主動向檢察官具狀自承犯行,係對 於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故就此部分依刑法 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0三所示之時間,冒 用告訴人名義,利用電腦設備,製作刷卡消費電磁紀錄,而 偽造該電磁紀錄私文書後,利用電腦網路線上刷卡系統,向 「興奇網路購物」特約商店刷卡購物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等 犯行,然此部分事實(即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事實)與本案 起訴經論罪之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即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有詐欺、偽造文書等前科,正值壯年,不思以正 途取財,竟屢屢冒用告訴人名義刷卡詐購物品及由自動付款 設備詐領現金,犯罪所得非微,對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及告訴 人、發卡銀行暨各該特約商店之權益固生危害,然犯後自首 ,坦承犯行,並已與發卡銀行達成和解,承諾分期清償欠款 ,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⒈查被告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㈠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後,九 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亦已於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一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 一日,易科罰金」,然依被告此部分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 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 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依刑法第四 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



;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 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 為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最低為銀元一百元即新臺幣 三百元。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 律,對被告較為有利,爰就此部分併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至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部分,爰依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又被告犯罪之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爰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七條、第九條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再按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 ,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 前者,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即 前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中 一罪(即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 法施行前犯之,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結 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署押,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附表一:被告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部分 ┌──┬─────┬─────────────┬─────┐
│編號│ 消費時間 │ 消費地點 │ 消費金額 │
│ │(年.月.日)│ (特約商店) │(新臺幣)│
├──┼─────┼─────────────┼─────┤
│ 1 │93.9.1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2 │93.9.2 │頂好WELLCOME │1,535元 │
├──┼─────┼─────────────┼─────┤
│ 3 │93.9.3 │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238元 │
├──┼─────┼─────────────┼─────┤
│ 4 │93.9.3 │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754元 │
├──┼─────┼─────────────┼─────┤
│ 5 │93.9.3 │家樂福-汐止倉庫 │600元 │
├──┼─────┼─────────────┼─────┤
│ 6 │93.9.4 │頂好WELLCOME │789元 │
├──┼─────┼─────────────┼─────┤
│ 7 │93.9.6 │萬峰輪胎行(起訴書誤載為萬│1,575元 │
│ │ │鋒輪胎行) │ │
├──┼─────┼─────────────┼─────┤
│ 8 │93.9.7 │華城加油站(起訴書誤載為華│500元 │
│ │ │成加油站) │ │
├──┼─────┼─────────────┼─────┤
│ 9 │93.9.8 │頂好WELLCOME │1,542元 │
├──┼─────┼─────────────┼─────┤
│ 10 │93.9.13 │臺灣尚青餐廳 │745元 │
├──┼─────┼─────────────┼─────┤
│ 11 │93.9.14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12 │93.9.20 │華城加油站 │500元 │
├──┼─────┼─────────────┼─────┤
│ 13 │93.9.21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0元 │
├──┼─────┼─────────────┼─────┤
│ 14 │93.9.25 │頂好WELLCOME │450元 │
├──┼─────┼─────────────┼─────┤
│ 15 │93.9.29 │華城加油站 │600元 │
├──┼─────┼─────────────┼─────┤
│ 16 │93.10.6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3,000元 │
│ │ │公司 │ │
├──┼─────┼─────────────┼─────┤
│ 17 │93.10.7 │華城加油站 │600元 │
├──┼─────┼─────────────┼─────┤
│ 18 │93.10.9 │萊亞汽車旅館 │880元 │
├──┼─────┼─────────────┼─────┤
│ 19 │93.10.12 │屈臣氏-安康分公司 │179元 │
├──┼─────┼─────────────┼─────┤
│ 20 │93.10.15 │中國石油三重重新路站 │200元 │
├──┼─────┼─────────────┼─────┤
│ 21 │93.10.17 │臺灣尚青餐廳 │960元 │
├──┼─────┼─────────────┼─────┤
│ 22 │93.10.18 │華城加油站 │500元 │
├──┼─────┼─────────────┼─────┤
│ 23 │93.10.19 │香格里拉MOTEL │730元 │
├──┼─────┼─────────────┼─────┤
│ 24 │93.10.25 │頂好WELLCOME │129元 │
├──┼─────┼─────────────┼─────┤
│ 25 │93.10.27 │華城加油站 │500元 │
├──┼─────┼─────────────┼─────┤
│ 26 │93.10.28 │頂好WELLCOME │296元 │
├──┼─────┼─────────────┼─────┤
│ 27 │93.11.2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73元 │
├──┼─────┼─────────────┼─────┤
│ 28 │93.11.2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35元 │
├──┼─────┼─────────────┼─────┤
│ 29 │93.11.4 │華城加油站 │780元 │
├──┼─────┼─────────────┼─────┤
│ 30 │93.11.5 │華城加油站 │880元 │
├──┼─────┼─────────────┼─────┤
│ 31 │93.11.8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起訴書│300元 │




│ │ │誤載為元富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32 │93.11.19 │家樂福-中和店 │1,256元 │
├──┼─────┼─────────────┼─────┤
│ 33 │93.11.22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181元 │
├──┼─────┼─────────────┼─────┤
│ 34 │93.11.22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
│ 35 │93.11.28 │安坑加油站 │300元 │
├──┼─────┼─────────────┼─────┤
│ 36 │93.11.30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00元 │
├──┼─────┼─────────────┼─────┤
│ 37 │94.1.13 │中國石油汀州路站 │300元 │
├──┼─────┼─────────────┼─────┤
│ 38 │94.1.13 │華城加油站 │300元 │
├──┼─────┼─────────────┼─────┤
│ 39 │94.3.20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
│ 40 │94.3.22 │欣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41 │94.3.22 │金凱帝卡拉OK │1,960元 │
├──┼─────┼─────────────┼─────┤
│ 42 │94.3.26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650元 │
├──┼─────┼─────────────┼─────┤
│ 43 │94.3.29 │枋札萊原住民休閒野食屋 │3,000元 │
├──┼─────┼─────────────┼─────┤
│ 44 │94.4.9 │六三九牛肉場小吃店 │1,360元 │
├──┼─────┼─────────────┼─────┤
│ 45 │94.4.9 │家樂福-中和店 │558元 │
├──┼─────┼─────────────┼─────┤
│ 46 │94.6.5 │太百雙和店鬥牛士 │1,153元 │
├──┼─────┼─────────────┼─────┤
│ 47 │94.6.18 │枋札萊原住民休閒野食屋 │2,300元 │
├──┼─────┼─────────────┼─────┤
│ 48 │94.6.27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49 │94.7.19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50 │94.7.29 │頂好WELLCOME │824元 │
├──┼─────┼─────────────┼─────┤




│ 51 │94.7.31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820元 │
├──┼─────┼─────────────┼─────┤
│ 52 │94.8.15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659元 │
├──┼─────┼─────────────┼─────┤
│ 53 │94.8.18 │興奇網路購物 │586元 │
├──┼─────┼─────────────┼─────┤
│ 54 │94.8.19 │興奇網路購物 │500元 │
├──┼─────┼─────────────┼─────┤
│ 55 │94.9.19 │興奇網路購物 │498元 │
├──┼─────┼─────────────┼─────┤
│ 56 │94.9.19 │興奇網路購物 │583元 │
├──┼─────┼─────────────┼─────┤
│ 57 │94.9.27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58 │94.9.30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1,650元 │
│ │ │公司 │ │
├──┼─────┼─────────────┼─────┤
│ 59 │94.10.3 │大潤發碧潭店 │408元 │
├──┼─────┼─────────────┼─────┤
│ 60 │94.10.18 │興奇網路購物 │583元 │
├──┼─────┼─────────────┼─────┤
│ 61 │94.10.19 │興奇網路購物 │498元 │
├──┼─────┼─────────────┼─────┤
│ 62 │94.10.25 │大潤發碧潭店 │1,425元 │
├──┼─────┼─────────────┼─────┤
│ 63 │94.10.28 │大潤發碧潭店 │331元 │
├──┼─────┼─────────────┼─────┤
│ 64 │94.11.1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65 │94.11.3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1,650元 │
│ │ │公司 │ │
├──┼─────┼─────────────┼─────┤
│ 66 │94.11.7 │伯爵加油站 │500元 │
├──┼─────┼─────────────┼─────┤
│ 67 │94.11.14 │樹新加油站 │600元 │
├──┼─────┼─────────────┼─────┤
│ 68 │94.11.16 │欣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 │
├──┼─────┼─────────────┼─────┤
│ 69 │94.11.18 │華城加油站 │500元 │
├──┼─────┼─────────────┼─────┤




│ 70 │94.11.18 │興奇網路購物 │583元 │
├──┼─────┼─────────────┼─────┤
│ 71 │94.11.21 │興奇網路購物 │498元 │
├──┼─────┼─────────────┼─────┤
│ 72 │94.11.22 │欣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73 │94.11.30 │宏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74 │94.12.1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755元 │
├──┼─────┼─────────────┼─────┤
│ 75 │94.12.2 │金凱帝卡拉OK │2,000元 │
├──┼─────┼─────────────┼─────┤
│ 76 │94.12.5 │上順加油站有限公司 │500元 │
├──┼─────┼─────────────┼─────┤
│ 77 │94.12.7 │華城加油站 │500元 │
├──┼─────┼─────────────┼─────┤
│ 78 │94.12.8 │大潤發碧潭站 │624元 │
├──┼─────┼─────────────┼─────┤
│ 79 │94.12.9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80 │94.12.13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978元 │
├──┼─────┼─────────────┼─────┤
│ 81 │94.12.18 │屈臣氏-安康分公司 │603元 │
├──┼─────┼─────────────┼─────┤
│ 82 │94.12.19 │興奇網路購物 │583元 │
├──┼─────┼─────────────┼─────┤
│ 83 │94.12.19 │興奇網路購物 │498元 │
├──┼─────┼─────────────┼─────┤
│ 84 │94.12.19 │中國石油三灣站 │300元 │
├──┼─────┼─────────────┼─────┤
│ 85 │94.12.23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86 │94.12.26 │大新店民主有限電視股份有限│1,100元 │
│ │ │公司 │ │
├──┼─────┼─────────────┼─────┤
│ 87 │95.1.1 │欣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88 │95.1.3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89 │95.1.18 │興奇網路購物 │583元 │




├──┼─────┼─────────────┼─────┤
│ 90 │95.1.19 │興奇網路購物 │498元 │
├──┼─────┼─────────────┼─────┤
│ 91 │95.2.12 │華城加油站 │300元 │
├──┼─────┼─────────────┼─────┤
│ 92 │95.2.13 │大潤發碧潭店 │297元 │
├──┼─────┼─────────────┼─────┤
│ 93 │95.2.20 │興奇網路購物 │583元 │
├──┼─────┼─────────────┼─────┤
│ 94 │95.3.6 │中國石油府前站 │500元 │
├──┼─────┼─────────────┼─────┤
│ 95 │95.3.20 │興奇網路購物 │583元 │
├──┼─────┼─────────────┼─────┤
│ 96 │95.4.18 │興奇網路購物 │583元 │
├──┼─────┼─────────────┼─────┤
│ 97 │95.4.24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
│ 98 │95.4.2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879元 │
├──┼─────┼─────────────┼─────┤
│ 99 │95.4.25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2,098元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庚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富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得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順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